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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吕加平减刑裁定书

(2014)邵中刑执字第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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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吕加平,男,1941年6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2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加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四年一月十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吕加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吕加平的改造表现属实,公示后,本院没有收到实名举报及罪犯本人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合理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吕加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加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书记员:邓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