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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08号黄凯减刑案裁定书

(2014)邵中刑执字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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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黄凯,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长中刑一初字第0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上次减刑时缴纳五千元,此次缴纳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9月11日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黄凯投劳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黄凯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尽力在执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十天,刑期至2014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书记员:刘临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