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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61兰丰玉减刑裁定书

(2014)邵中刑执字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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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兰丰玉,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0)洞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丰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0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兰丰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兰丰玉的改造表现属实,公示后,本院没有收到实名举报及罪犯本人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合理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兰丰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兰丰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书记员:刘临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