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舒艳军,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12月21日作出(2004)州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舒艳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04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3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舒艳军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2012年一季度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3年8月累计获奖励分145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达到B等。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舒艳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舒艳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舒艳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军代理审判员:李伟代理审判员:周伟
代理书记员:李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