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吉苦石几。因犯运输毒品罪,现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8月29日(2013)成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没收被执行人吉苦石几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苦石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调查了其个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吉苦石几案发前无业,向房管、国土、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吉苦石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吉苦石几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执行。据此,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成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没收被执行人吉苦石几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邱杰
书记员:陈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