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易大东,现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12月5日(2013)成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赵勇个人财产10万元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调查了其个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赵勇案发前在家务农,离异,因所在居住地属地震灾区,分得面积35平方米安置房。因其与父母共同居住(合计:105平方米),被执行人易大东所有的房产不宜处置。经向房管、国土、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易大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易大东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执行。据此,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成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没收被执行人易大东个人财产10万元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邱杰
书记员:陈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