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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任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宝刑二执字第00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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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任强,男,1975年10月14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西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强犯运输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二O二三年八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以罪犯任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强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任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宪审判员:王养季助理审判员:刘勇东

书记员:贾军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