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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德祥贪污罪,刘德祥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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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德祥,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土家族,中专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

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恩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德祥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010年1月、2011年8月、2012年11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刘德祥在服刑期间,获得3次季度记功奖励,并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德祥系病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以来,又获得3次季度记功奖励,并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罪犯刘德祥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德祥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德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卫东审判员:魏君审判员:高小川

书记员:白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