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国泽,男,1991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元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国泽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国泽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国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国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志明审判员:韩顺平审判员:刘春梅
书记员:王韬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