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元朝,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2006)玉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元朝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2060元),刑期自2005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08年8月26日、2010年6月10日、2011年11月15日、2012年12月28日裁定对罪犯罗元朝共减刑四年零四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新的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元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元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切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元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志明审判员:韩顺平人民陪审判员:倪斗沙
书记员:王韬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