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宗强,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宗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胡宗强不服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胡宗强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改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缴纳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胡宗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胡宗强的改造表现属实,公示后,本院没有收到实名举报及罪犯本人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合理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书记员:邓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