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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王云洪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4)玉中刑执字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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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云洪,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思中刑三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云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05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08年8月26日、2010年2月5日、2011年8月15日、2012年10月30日裁定对罪犯王云洪共减刑四年零八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新的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云洪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云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云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志明审判员:韩顺平人民陪审判员:倪斗沙

书记员:王韬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