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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正龙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浙杭刑执字第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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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正龙,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9)绍诸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正龙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没收财产5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四年八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综上事实,本监狱认为罪犯陈正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正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正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正龙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正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小玲审判员:杨宏林代理审判员:李云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