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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邓伟走私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2014)成刑执字第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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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邓伟,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4日作出(2000)资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伟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已经全部缴纳)。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8日作出(2000)川刑终字第107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犯的判项。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22年1月2日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2005年11月29日、2007年9月19日作出(2005)阿中刑执字第461号、(2007)阿中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6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9月25日、2012年1月20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5787号、(2012)成刑执字第11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5分。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伟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伟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张佩

书记员:刘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