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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刘德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4)玉中刑执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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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德成,男,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元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德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德成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德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德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志明审判员:韩顺平审判员:刘春梅

书记员:王韬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