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效民,男,1946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2006)思中刑二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效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1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08年11月5日、2010年2月25日、2011年5月13日、2012年10月30日裁定对罪犯刘效民共减刑四年零八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新的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效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效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原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效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志明审判员:韩顺平人民陪审判员:倪斗沙
书记员:王韬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