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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叶杰与张丽云、吴永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鼎执行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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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杰。被执行人张丽云。被执行人吴永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杰与被执行人张丽云、吴永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丽云、吴永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3)鼎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冬冬审判员:张利群代理审判员:缪霄晖

书记员:林双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