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杰。被执行人张丽云。被执行人吴永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杰与被执行人张丽云、吴永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丽云、吴永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3)鼎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冬冬审判员:张利群代理审判员:缪霄晖
书记员:林双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