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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毛方秀与赖神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2014)鼎执行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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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毛方秀。被执行人赖神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鼎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赖神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赖神石所有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赖神石所有的房地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绍平审判员:周冬冬代理审判员:缪霄晖

书记员:朱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