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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毛方秀与赖神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鼎执行字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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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毛方秀。被执行人赖神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3)鼎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赖神石在兴业银行福鼎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赖神石在兴业银行福鼎支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绍平审判员:周冬冬审判员:褚培淳

书记员:林双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