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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章喜申请执行常子贞、刘国芳、宋元申、张中华、刘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2014)枣执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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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章喜。被执行人常子贞。被执行人刘国芳。被执行人宋元申。被执行人张中华。被执行人刘国新。

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枣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子贞、刘国芳、宋元申、张中华、刘国新银行存款人民币2656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桂芳审判员:杜志广审判员:刘洋

书记员:杜艳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