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学珍,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瑞英,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学珍申请执行王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瑞英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瑞英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瑞英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李强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