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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冬梅与刘红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鄂宜城执字第000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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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冬梅,无业。被执行人刘红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梅与被执行人刘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宜城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期间,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本院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鄂宜城民一初字第653-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刘红生所有的挂靠在宜城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鄂F×××**号、挂车号牌为7806车辆。执行期间本院查明,刘红生与宜城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靠协议已届满到期,其所有的鄂F×××**号、挂车号牌为7806车辆将挂靠在另一公司。执行期间,当事人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生所有的挂靠在宜城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鄂F×××**号、挂车号牌为7806车辆的查封,等该车辆与另一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后,再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生所有的挂靠在宜城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鄂F×××**号、挂车号牌为7806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寅虎审判员:杨发坤审判员:程伟

书记员:李德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