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彦,女,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申请人依据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祁民一初字第004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涛的存款收入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培琦审判员:郑新法审判员:许金奎
书记员:汪美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