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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文俊与方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祁执字第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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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文俊,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被执行人方明,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祁民一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明银行存款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琳

书记员:汪美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