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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季坚、何文彬与邓双兴、浦城县闽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行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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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季坚,男。申请执行人何文彬,男。被执行人邓双兴,男。被执行人浦城县闽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丰县闽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邓双兴、浦城县闽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浦城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由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斌审判员:范忠全代理审判员:韩广泰

书记员:陈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