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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晏龙进与彭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安法执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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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晏龙进,男,汉族,安化县人,广州市科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彭湃(曾用名彭群彩),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清塘铺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龙进与被执行人彭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晏龙进依据(2012)安法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彭湃返还申请执行人晏龙进借款本息22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彭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2)安法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旭文审判员:何快多审判员:刘杰

代理书记员:刘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