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玉贵,男。被执行人罗水生,男。
本院受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玉贵与被执行人罗水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的(2009)章民三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罗水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水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彭玉贵与被执行人罗水生自愿达成以股权清偿债务协议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罗水生在娄底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49%的股权作价479880.7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彭玉贵抵偿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9)章民三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上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罗水生所欠申请执行人彭玉贵的全部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彭玉贵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景星审判员:谢向军审判员:孔平屏
书记员:唐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