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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陈鸿儒与被执行人陈福斌、陈万益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4)德执行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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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鸿儒,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福斌,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万益,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

申请执行人陈鸿儒与被执行人陈福斌、陈万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鸿儒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成铭审判员:钟德才代理审判员:陈志群

书记员:赖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