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全发,男,1963年5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杨德鑫,男,1976年8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秀珠,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昭勇,男,1977年6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
申请执行人方全发与被执行人杨德鑫、林秀珠、曾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全发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德鑫、林秀珠、曾昭勇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5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德鑫、林秀珠、曾昭勇尚欠申请执行人方全发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525未履行。被执行人杨德鑫、曾昭勇的工资收入已被依法提取用于偿还欠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成铭审判员:林两福代理审判员:陈志群
书记员:郑敏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