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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51申请执行人林信锋与被执行人陈宝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4)德执行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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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信锋,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9********,汉族,德化县人,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环城南路****。被执行人陈宝珠,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4********,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雷锋镇李溪村西乾**。

申请执行人林信锋与被执行人陈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信锋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成铭审判员:林两福代理审判员:陈志群

书记员:杜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