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满凤。申请执行人雷海宏。申请执行人雷海霞。被执行人李气慧。被执行人李爱莲。
申请执行人雷满凤、雷海宏、雷海霞与被执行人李气慧、李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嘉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气慧、李爱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兑现款35675元及迟延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爱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账户中有存款10000元,依法应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爱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0000元至嘉禾县财政国库管理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肖成忠
书记员:王尤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