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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燕与黄庭智、熊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4)鄂执字第0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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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燕,女,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庭智,男,1955年1日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金香,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硚商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庭智、熊金香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庭智、熊金香的银行存款11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取才

书记员:夏建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