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燕,女,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庭智,男,1955年1日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金香,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硚商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庭智、熊金香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庭智、熊金香的银行存款11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取才
书记员:夏建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