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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延光诉梅中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鄂硚口执字第0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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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延光,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梅中勇,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硚民一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梅中勇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梅中勇的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长江

书记员:夏建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