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延光,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梅中勇,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硚民一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梅中勇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梅中勇的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长江
书记员:夏建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