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作青。被执行人:徐华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温泰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温作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华星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华星的银行存款1.7万元(壹万柒仟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欧卫忠
书记员:刘永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