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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沈纪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温泰执民字第15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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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纪饶。委托代理人范建军。被执行人赖浙闽。被执行人鲍燕君。

申请执行人沈纪饶与被执行人赖浙闽、鲍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温泰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0月12日,沈纪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3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5元,但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且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及其他财产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应线索。

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此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泰执民字第15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卫忠代理审判员:余夏盛代理审判员:陈乐尧

书记员:夏晓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