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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郑延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温泰执民字第6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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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延辉。被执行人:周鸿海。被执行人:赖梦婷。

申请执行人郑延辉与被执行人周鸿海、赖梦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温泰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鸿海、赖梦婷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延辉借款23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1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归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连带负担诉讼费284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15115元,两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归还款项共计145万元,剩余本息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赖梦婷名下的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康欣名邸29幢104号房移送评估,经本院向银行及其他财产管理机关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周鸿海、赖梦婷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本院强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述房产已在进行司法处置,并不影响案件的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待上述房产处置完毕不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泰执民字第69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卫忠代理审判员:薛林敏代理审判员:陈乐尧

书记员:夏晓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