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新洪。被执行人吴圣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泰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新洪与被执行人吴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圣木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新洪借款本金175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08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2010年6月6日,从2010年6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应扣除已支付的892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30元、执行费364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目前外出,下落不明,对上述债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陈新洪发现被执行人吴圣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5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成庚审判员:欧卫忠代审判员: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