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月蓉。被执行人雷文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泰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月蓉与被执行人雷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温州市华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了被执行人雷文芳其夫夏良勤(另案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二弄10号房产,所得价款82.5万元。因被执行人负有多起债务案件的执行义务,在扣除优先受偿的债权及案件受理费、强制执行等费用后,剩余执行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本息,故各案均以本金数额参与分配,本次受偿率为本金的23%。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6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比例,申请执行人陈月蓉分得执行款36800元,截止2010年9月6日止,申请执行人陈月蓉尚有本金1232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0000元从2008年10月7日起、本金60000元从2008年10月1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0年7月19日止;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受偿。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文芳目前下落不明,在本辖区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月蓉发现被执行人雷文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6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欧卫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