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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黄显爱与徐克乾、郑红梅执行裁定书

(2010)温泰执民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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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显爱。委托代理人:林夏克。被执行人:徐克乾。被执行人:郑红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显爱与被执行人徐克乾、郑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07)泰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05年5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62.5元、邮政专递费23元、执行费48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0年12月底归还,并据此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0年7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05年5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62.5元、邮政专递费23元、执行费485.5元。以上事实有本院民事调解书、银行查询存款回执、协助调查函、执行记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履行期属双方自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成庚

书记员:翁清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