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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周华飞与刘春春执行裁定书

(2011)温泰执民字第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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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华飞。被执行人:刘春春。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春春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叶建克

代书记员:池万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