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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彭元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温泰执民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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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元高。被执行人:陈圣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温泰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彭元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圣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圣培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圣培的银行存款2万元(贰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欧卫忠

书记员:刘永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