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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方龙与刘雪姣、胡程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甬奉执民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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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方龙与被告刘雪姣、胡程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龙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雪姣、胡程水二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胡程水名下的位于奉化市东门路118号601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暂不宜处理。本院又于2013年12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胡程水银行账户,因申请执行人方龙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雪姣、胡程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4年1月8日,被执行人刘雪姣、胡程水尚欠申请执行人方龙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63.05元,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雪姣、胡程水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