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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汪玉山与奉化市立新机电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甬奉执民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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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汪玉山与被告奉化市立新机电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玉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立新机电厂涉溪口滕燕洋民间借贷系列案,由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本院暂不能处置。截止2014年1月7日,被执行人奉化市立新机电厂尚欠申请执行人汪玉山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