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研与被告沈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研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嫦丽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沈嫦丽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刘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4年1月10日,被执行人沈嫦丽尚欠申请执行人刘研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37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研发现被执行人沈嫦丽下落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