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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研与沈嫦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甬奉执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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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研与被告沈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研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嫦丽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沈嫦丽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刘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4年1月10日,被执行人沈嫦丽尚欠申请执行人刘研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37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研发现被执行人沈嫦丽下落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