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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马和平与肖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殷执字第3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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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和平,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马振民,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肖楠,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马振民妻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果园新村**楼****。法定代表人马振民,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振民、肖楠、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0月16日前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肖楠在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西八里村委会承租的文明大道路南土地8亩(修路前合同约定9亩)十五年的租赁使用权予以查封。二、将该土地上所有建筑物归肖楠所有的南屋20间、西屋3间、东屋3间、东彩钢顶大棚6间予以查封。三、以上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二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过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勇翔

书记员:赵敬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