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李甲,女,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李乙,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甲、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殷民三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李甲、李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甲、李乙银行存款8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秋利审判员:曲红斌审判员:尚海洋
书记员: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