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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甲、李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殷民执字第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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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李甲,女,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李乙,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甲、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殷民三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李甲、李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甲、李乙银行存款8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秋利审判员:曲红斌审判员:尚海洋

书记员: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