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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信阳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秋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信中法执字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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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信阳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承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秋棋,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6日所作(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阳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林秋棋2013年8月转入李乃贤账户上的500万元人民币。且李乃贤确认该500万元人民币是林秋棋转入其账户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乃贤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伍佰万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训利审判员:刘建文审判员:曾峰

书记员:闫茹洁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