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琳申请执行息县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信中法执字第5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关于贾琳申请执行息县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琳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9日作出(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0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中法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尚未执行部分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鸿飞审判员:史训利审判员:曾峰

书记员:刘斌(兼)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