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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邳议复执字第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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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占辉,农民。被执行人魏永云,教师。

申请执行人刘占辉与被执行人魏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的(2012)邳议民调初字第0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魏永云偿还原告刘占辉借款本息23000元,于2012年2月2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魏永云不按约定履行还款,另加付违约金3000元(原告放弃的利息)。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3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三、双方无其它争执。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刘占辉负担。

因被执行人魏永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占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永云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刚执行员戚翔执行员周新欢

书记员:纪瑞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