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海燕,居民。被执行人丁向雷,居民。
申请执行人吴海燕与被执行人丁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311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丁向雷给付原告吴海燕借款本金30000元,于2013年9月20日前付10000元,同年12月20日前付1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4年2月20日前付清。如有一期逾期,被告需给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还清本息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丁向雷负担。
因被执行人丁向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向雷的银行存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姚银执行员王善民执行员郭伟众
书记员:张苗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